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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落实带量采购:量没完成扣医保,扩大试点范围

2019-02-26 已浏览【 】次
摘要 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显示,沈阳将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对采购、供应、付款和支付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3月20日之前全面实施。
 医药网2月26日讯 沈阳落地带量采购,3月20日全部实施,量没完成扣医保
 
  ▍3月20日前全部实施,扩大试点范围
 
  日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件《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显示,沈阳将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对采购、供应、付款和支付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3月20日之前全面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沈阳在方案中明确提出,探索扩大试点方案,在抓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任务的同时,选择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量完不成,扣医保额度
 
  一直以来业界关注的就是,各地如何出台政策保证医疗机构的用量。
 
  对此,沈阳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用量:
 
  方案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在沈阳的方案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可以采购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但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同时,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直接与医保挂钩,直接表现为量没完成,扣减医保结算额度:
 
  方案显示,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医疗机构,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
 
  ▍独家配送,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
 
  在方案中,为明确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
 
  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周转金预付45%,解决回款问题
 
  方案表示,试行医保直接结算,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对东北而言,回款问题一直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此次沈阳由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并成立带量采购试点小组,沈阳市市长、副市长为组长和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带头组员,足以见力度。
 
  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药采领〔201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让人民群众用上质量更高、价格较低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坚持综合施策,健全考核机制,奖惩并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改善用药结构,引导参保人合理用药。
 
  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通过完善采购、配送、药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主要目标。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带量采购和使用。
 
  1.明确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2.明确采购和使用主体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和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要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强化合理用药考核。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购销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异议或违约情形,可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或投诉。
 
  3.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4.探索扩大试点范围。在抓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任务的同时,选择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二)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5.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大中选药品监督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做好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证中选药品质量可靠。
 
  6.实施药品使用监测。将中选药品使用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实行周转金预付。
 
  7.试行医保直接结算。为确保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资金安全,医保中心、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均须设立采购专户。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8.监测医疗机构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四)完善配套政策。
 
  9.明确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10.完善结余留用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按本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
 
  (五)加强监督管理。
 
  11.加大对医疗机构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条款严肃处理。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12.通过系统开展日常监测。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尤其是对使用率、使用量情况进行监控,发挥“一平台、一系统”功能,对于使用量低的给予警告和核查。
 
  13.实行购销合同管理。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正式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公立医疗机构须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4.制定惩治措施。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的医保保证金返还挂钩。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医疗机构,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作出相应处理,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要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官方网站等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比例和排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试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完成时限:2019年1月31日)
 
  (二)制定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医保结算、试点绩效考核、药品质量监管、周转金预付等与方案配套的具体措施。(完成时限:2019年2月28日)
 
  (三)更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做好系统调试工作,确保医保支付系统同步跟进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完成时限:2019年3月10日)
 
  (四)全面组织实施。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完成时限:2019年3月20日)
 
  四、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做到中选结果执行到位、试点政策措施实施到位、指导监督执行配合到位。
 
  (一)加大重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及对医改、医药发展、医保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明确各项任务、指标和要求,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的价格梯度调整;做好药品采购量的分解、带量购销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供应配送、药款结算的监管;完善药品采购供应监测、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采购的监测监控,开展中选药品月采购进度的监测、汇总和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将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制定支付标准政策、操作细则及过渡政策;做好医保基金的预付和结算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政策通道;依据用药指南对医务人员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政策宣传、合理用药以及与患者沟通技巧、舆情引导培训;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预警药品短缺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分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落实。
 
  (三)提升宣传效果。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舆论监测和正向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成员单位每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如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导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定,同时将试点相关工作纳入考核,确保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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